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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什么是企业减员的“三三”现象?裁员被“妖魔化”了吗?|仲裁员支招企业减员是敏感话题,员工觉得企业态度霸道、行为奇葩,企业觉得员工诉求过高、胡搅蛮缠。围观群众也不嫌事大,“xx公司竟这样裁员,还 从混混到舞王

什么是企业减员的“三三”现象?裁员被“妖魔化”了吗?|仲裁员支招

原标题:什么是三三企业减员的“三三”现象?裁员被“妖魔化”了吗?|仲裁员支招

企业减员是敏感话题,员工觉得企业态度霸道、什企行为奇葩,业减员的员支从混混到舞王企业觉得员工诉求过高、现象胡搅蛮缠。被妖围观群众也不嫌事大,魔化“xx公司竟这样裁员,仲裁招还闹得沸沸扬扬,三三他们到底怎么想的什企?”我们请到长宁区仲裁院的资深仲裁员们,让他们来分析解读一下到底是业减员的员支什么情况。

首先梳理法条结合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减员的现象“三三”现象。什么是被妖“三三”?

第一个“三”是企业减员的主要途径:

(1)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就是魔化合同终止,企业只需要通知、仲裁招退工、三三从混混到舞王支付补偿即可完成。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所说上的企业单方面解除,需要满足对应法定条件并能够充分举证。

(3)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所说的违纪解除,同样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充分举证。

第二个“三”是减员的主要形式:

(1)发起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清后如果发生争议,企业一般只需要证明协商成立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发起解除,解除送达后发生争议的,企业对是否依法解除负有举证责任。(3)发起裁员,这种形式除了举证责任,还需完成向政府部门的备案。

梳理到这里,聪明的你可能已经发现了,减员的途径和形式不同,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而法律对于违法终止解除行为,设定的责任是很高的。比如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其中的条件,企业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的过失。

由于企业减员需要承担较高的法律风险,企业实际执行减员时就有了三个管理倾向。

(1)倾向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履行和解除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企业倾向于固定期限合同,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终止的违法风险最小。

(2)倾向协商解除合同。企业在作出减员的最终决定前往往先尝试协商,同样是为降低违法风险。

(3)倾向多因解除合同。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企业则可能会选择多种解除事由,来降低风险。

这些管理倾向被频繁采用过程中,往往因为企业法律认知和管理能力的差异,会引发一些极端现象。比如个别企业在单方局减员的情况下,尝试劝说员工低补偿甚至无补偿离职,希望达到职工自行离职的效果。企业本能地回避风险加上个别企业还试图浑水摸鱼,员工在这种不良风气之下逐渐把企业管理行为当成诈骗电话一样对待,时时刻刻防着“被套路”,对待企业减员则抱着不让企业占便宜的心态“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于是企业减员这一市场机制下依法可以实施的行为被“妖魔化”,也成为类似现象被吐槽的根源之一。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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